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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庭長妻醫糾案敗訴 最高法院創新見解發回6月05日 21:02 檢視相片 高等法院前庭長陳貽男的王姓妻子,2007年在健身中心跌倒撞傷頭,送台大醫院急救後,仍因顱內出血成植物人,10個月後過世,陳與子女認為台大急救過程有疏失,與子女訴請賠償1200餘萬元敗訴,上訴到三審後,最高法院首次採用「醫

前庭長妻醫糾案敗訴 最高法院創新見解發回
6月05日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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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前庭長陳貽男的王姓妻子,2007年在健身中心跌倒撞傷頭,送台大醫院急救後,仍因顱內出血成植物人,10個月後過世,陳與子女認為台大急救過程有疏失,與子女訴請賠償1200餘萬元敗訴,上訴到三審後,最高法院首次採用「醫師挨告應自負舉證責任」、「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院水準」2見解,將全案發回高院更審,引發醫界嘩然及法界議論。

陳貽男目前擔任律師,他的妻子2007年送台大急診後,陳貽男認急診室醫師僅為妻子照X光,未第一時間發現顱骨骨折,沒有掌握病情,導致妻子傷重過世,提告求償,法院認為,陳妻動手術時,已有噁心及嘔吐現像,留院觀察時,又發生噁心及嘔吐,但醫院僅給止吐針治療,未依頭部外傷治療準則進行斷層掃描檢查,的確是有未善盡照護病人的疏失,但這疏失與陳妻死因無關,判台大免賠。

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後,由民五庭審判長林大洋與陳玉完、蕭艿菁、鄭純惠與鄭傑夫法官合議審理,並首度採用「醫師挨告應自負舉證責任」、「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院水準」2見解,今年3月間撤銷敗訴判決,發回高院更審,高院訂於7月14日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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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前庭長陳貽男之妻2007年跌倒送至台大急救後不幸過世,提告敗訴後,最高法院創新見解發回。(翻攝臉書)

最高院認定,醫療過失與病人死亡是否有因果關係,原則上雖應由被害人舉證,但如果醫師進行醫療處置時有可歸責的重大瑕疵,導致醫療過程及瑕疵與病人所受損害間因果關係糾結而難以釐清時,本於「醫療專業不對等」原則,應歸由醫師負擔,也就是「舉證責任轉換」,改由醫師舉證,證明醫療過失與病人死亡無因果關係,才可以免賠。

此外,最高法院合議庭也認為,醫師是具專門職業技能的人,針對病人應本於診療當時醫學知識,審酌病人病情、醫療行為的價值與風險,及避免損害發生的成本與醫院層級等因素,綜合判斷而採適當的醫療,才是符合醫療水準而無過失;合議庭認為「醫療常規」,是醫療處置一般最低標準,醫師依據醫療常規所進行的醫療行為,並非一律可認為已盡醫療水準的注意義務。

最高法院認為,醫師未能施行符合醫療水準的醫療行為,不論是積極作為與消極不作為而發生病患死亡事件,如果有妥適施行符合醫療水準的醫療行為,可讓患者仍有生存有相當程度可能性者,即難認過失的醫療行為與病人死亡無相當因果關係。

最高法院合議庭認為,台大醫院替陳妻診治時,醫療行為是否已符合台大醫院的醫療水準,並非沒有疑問,且高院判陳貽男敗訴時,也沒有讓台大醫院對陳妻的死亡因果關係進行舉證,判決已有不當,因此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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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挨告要自行舉證 醫師公會抗議
6月05日 21:02

最高法院審理醫療糾紛案件,首次採用「醫師挨告應自負舉證責任」、「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院水準」2見解,資深民庭法官認為「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若此2見被法官廣泛採用,醫師在法庭上處境將更險峻,醫師公會全聯會更由理事長邱泰源發出嚴正聲明抗議,指最高法院忽視醫事人員專業及台灣醫療困境,恐造成醫師擔心被告而不敢放手救人,呼籲司法正視醫師人權。

醫師公會全聯會聲明指出,所有醫療處置都有一定常規,醫師須依當下情況給予適當處置,世界上沒有完美的醫療,必定存在相當的合理風險,否則動輒得咎,將無人願意再投身懸壺濟世的醫療工作;然而,觀諸台灣當前醫療糾紛之實況,常有人以「事後諸葛」態度來抨擊醫界、打擊醫師,完全忽略醫療人員辛苦的付出,若再繼續助長此風,台灣醫療環境將持續惡化,恐非民眾之福。

聲明指出,最高法院的特殊見解認為,醫師被告還得自己證明沒有疏失、沒有因果關係,儼然是要逼使台灣醫師無視對病人最有利的醫療措施,而都採取最保守、對醫師最有保障的醫療方式,而醫者仁心,都旦盼望病人在治療下能重拾健康身體,但面對醫療方式的選擇,醫師必須要考量當下所面臨的狀況,以及擁有的醫療資源;無奈的是,司法是事後觀看整個醫療流程,而非當下的臨危判斷。

醫師公會全聯會認為,且最高法院主要針對法律的適用是否合宜進行書面與法理見解審查,無法瞭解真實與重要的醫療環節,在認知有限的狀況下,以及對醫師專業判斷的資訊不足,如果不是對醫療環境或專業有足夠概念的專業法學人士,恐怕容易忽略重要的醫療環節與專業,甚而只會看到告訴人悲情訴苦的片段,進而讓醫師受到不白之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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