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最後臨終時足夠的因緣(善緣),就是安寧緩和醫療想要努力提供的助緣。近代的安寧緩和醫療創始於1967年的英國,於1990年傳入台灣。在安寧團隊的努力及江綺雯等立委的領銜下,台灣於2000年通過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賦予國民臨終時可以拒絕心肺復甦術(CPR,即不插氣管內管及使用呼吸器)及可以撤除無效的維生醫療(即可以拔管撤除呼吸器)的權利。2016年在楊玉欣等立委的主導下完成《病人自主權利法》,(將於2019年1月實施)。賦予國民在特定疾病狀況下,可以拒絕或撤除「維持生命治療:指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及「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指透過導管或其他侵入性措施餵養食物與水分。」此法,讓醫師可以遵照病人先前所依法簽署的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Medical Decision, AMD),不予或撤除蔣女士所提到的種種干擾臨終病人安詳往生的「鼻胃管、氣切、插管」乃至點滴輸液等。
法律已經逐步朝維護病人有尊嚴安詳往生的權力去努力,剩下的困擾是家屬及醫療人員(尤其是醫師)能否放下了! 「在病人臨終時,生活的品質可能優於生命的延長,醫師在此時,如能尊重病人意願,提供安寧緩和醫療的照顧,並在臨終時協助病人有尊嚴的死(Die in Dignity)或安詳的往生(Peaceful Death),將是莫大的功德。」醫師往往覺得如果不經奮戰不努力搶救就讓病人死亡,是醫療的失敗。其實,「絕症病人的死亡,並非醫療的失敗,未能協助病人安詳往生,才是醫療的失敗。」家屬往往認為不讓醫師搶救到底,是不孝或不愛,會受到親友的指責。其實,「大孝與大愛應是陪伴臨終家屬,協助其坦然接受疾病,安度餘生,安詳捨報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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